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3-05-08 08:50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江西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教育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联合组织完成国家级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减扣国家奖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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